一、背景 英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国家之一。2015年,英国议会批准通过了《烟草制品包装标准化条例》(简称《条例》),以消除烟草制品包装对潜在消费者的吸引力。根据《条例》规定,警示图形和文字内容必须采用统一的图形和文字内容。“哑光褐色”是唯一允许用于烟草制品包装的颜色,包装上只可以用标准化文字印制卷烟数量、生产商名称、品牌名称、规格名称,并且其品牌和规格名称必须使用指定字体、大小写、颜色、字体、方向、位置。禁止可在零售后产生声音、味道或变化的包装。 二、案件审理情况 英美烟草公司、菲莫公司、日本烟草公司、帝国烟草公司,以《条例》违反国际法、欧盟法、人权法、英国国内普通法为由,把英国政府起诉至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行政庭,要求审查《条例》的合法性。原告认为,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政府对待烟草公司提交的专家证据方式不合法,没有给予其证据以足够的权重;认为《条例》对烟草公司的根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未经补偿而征用其财产,侵犯其经营自由。认为《条例》在普通法意义上,超越职权,超越欧盟指令,超越欧盟法原则和国际法的原则。 本案由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行政庭格林法官独任审理。法院共收到当事人各方700多页的书面材料,其中27份证人证言,大量的国内、国际上的资料文献。原告提交了来自25个专家证人报告,被告提交了5个专家证人报告,各专家证人报告后还都附有大量的证据。案件于2015年12月中旬开庭,庭审进行了整整7天。 2016年5月19日,也就是《条例》施行前一天,格林法官作出长达386页判决,“驳回原告提请司法审查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条例》在议会颁布时合法,在此时根据最新证据亦合法。” 原告不服,向上诉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上诉。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整整四天的庭审,2016年11月30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最高法院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上诉判决。 三、判决结果 法官在审查《条例》是否符合比例适称原则,考虑到了适当性、必要性、公平平衡性。 1.烟草公司的商标权一是种消极权利。法官指出,烟草公司的商标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这是一种排除、防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不管所有人自己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商标。法官援引了WTO专家组在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裁决后,写道:“这些原则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TRIPS协议一般不会规定授予利用或使用的积极权利,而是规定赋予消极权利以防止某些行为。” 2.财产权、贸易权、企业经营自由可以因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法官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被创造出来并受到保护,是为了服务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行使,可以因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法官在这里援引了TRIPS协议、《多哈宣言》、2010年《关于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乌拉圭宣言》,指出,“把TRIPS协议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放在一起看,不存在任何冲突或矛盾”,公共健康正是举世公认的可以限制知识产权行使的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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